商法网新闻

2023-08-09

  近期,中国谷歌被曝为色情谷歌,这个事件又再次引发了公众、媒体和网民对网络监管的关注与争论。我颇为赞同一位上海律师的一番评论,他说:搜索引擎有义务让网络变得更加纯洁。 我一直认为,政府应加大对网络监管的力度,网络不应是监管的空谷。

  不久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有一位博士毕业,她的论文探讨的就是政府对网络的监管,我在评审之余也有诸多唏嘘感慨。这位学生在大量收集西方文献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梳理了西方一些国家对网络监管的法律规定与政策,从中我们可以读出,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政府的监管视野也已经适时地延伸到了这个具有极高科技含量的领域,让它与法治同行。

  我自己在2004年岁末,也曾随公安部一个厅局长研修团访问英国国家犯罪总局总部(National Crime Squad),亲身感受到英国对网络监控的积极姿态。他们在2001年专门建立了打击高科技犯罪工作处(National Hi-Tech Crime Unit),在2002年底成立了网上恋童癖工作处(Paedophile On Line Investigation Team),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监管。警方通过对有关数据信息、图片的收集,建立数据库,对网站进行评估和分析,从中及时发现是否存在网上犯罪问题。

  中国谷歌遭到谴责的缘由是涉黄。据说,在谷歌网页搜索栏输入儿子,搜索框竟然出现有相关涉嫌色情内容的提示。涉黄问题当然也就很难引发出反驳的意见,因为,打击网络涉黄,是国际的一个通例,比如,在英国,网上恋童癖问题近年来逐渐严重。在1998年英国警方组织了一个叫做Cathedral的行动中,查获9名嫌疑人,其中一人自杀,8人被逮捕。在2002年Ore行动中,查获一个叫做Landslide的公司涉嫌网上色情传播,其中还有恋童癖活动。当年查处的案件有300起,涉案金额9百万美元,涉案的英国人7000名。

  但是,我更关注的是目前在网络上呈现出来的滥用表达自由的景象,比如,在博客上随意粘贴一些侮辱、诽谤、漫骂、攻击的帖子,散布一些扭曲、甚至无中生有的消息,动辄掀起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而对这些问题的查处,往往会牵扯出一场场关于或者表达自由的激烈辩论。

  在我看来,网络不应该是法治的飞地,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同样适用于这个领域。但很奇怪的是,很多侵权行为,在传统的媒体上是根本不容许的,也不太容易发生,但是,在网络上却肆无忌惮、横行无阻,甚至会得到一些网民的喝彩、跟风。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的监管,网络经营者也应该加强自律,以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让受害人无语、行政机关挠头的是,网络的特点使得查获违法证据有比较大的难度,实在是暗箭难防。因此,网络监管的重点应当是网站。网站经营者根本无法用一个简单的告示--粘贴的内容与本网站无关,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就可以轻易逃脱法律的责任。如果发现有上述内容,首先应当追究的就应该是有关的网站。

  当然,政府监管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要严格区分诽谤和批评的界限。我也注意到网络信访的现象,正如何兵教授指出的,对牵涉其中的公民来说,他们就只能想尽办法把事情搞大,用尽发帖、顶贴各类招数,最后,我们看到的几乎都是一条老路:政府官员滥用公权--公民网络/媒体求助--舆论强烈反映--领导极为重视--事情得到解决。的确,网络空间的踪迹难觅,能够一定程度地保护检举者,能够成为反腐败的一种利器,因此,我们对那些批评政府官员的帖子要有更多的宽容。只要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即便帖子内容有些出入,也不要轻易绳之以法。(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针对谷歌中国网站存在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内容,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于6月18日对其提出了强烈谴责,国家有关部门也对谷歌中国网站进行了处罚,暂停该网站境外网页搜索业务和联想词搜索业务,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清理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而谷歌也承认了问题的存在,表示愿意整改并进行了公开道歉。

  这是短短半年之内谷歌的三进宫,今年1月和4月,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就已经两次曝光了谷歌网站所存在的大量淫秽色情和低俗链接。作为世界最为知名的搜索引擎巨头之一,谷歌中国公司如此无视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轻视所在国的伦理道德规范,挑战跨国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还屡教不改,实在应予谴责。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除了谷歌之外,尽管屡经打击网络低俗之风或者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的扫荡,但在中国大陆能够登陆的其他网页上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却如春风野草,始终难以进行荡涤。在此语境之下,谷歌涉黄事件绝非净化网络行动中的单纯个案,而是表征了一种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难以被彻底清理的谷歌困局 》》》点击阅读全文

  诚然,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网络搜索途径,关键词的出现不仅便利了网民的生活,同时也对网民信息搜索起到一种指引作用。但必须明确,通过不良的关键词指引使网民搜索到淫秽、色情信息同样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规定。同时从技术角度分析,由“谷歌中国”对关键词做过滤筛选也是可行的。因此“谷歌中国”对关键词同样存在筛选过滤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同样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2009年6月1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对“谷歌中国”网站公开进行强烈谴责。举报中心指出,今年1月和4月,“谷歌中国”网站因存在大量淫秽色情和低俗链接已被举报中心公开曝光过两次。但近期,经公众举报,举报中心发现“谷歌中国”网站仍存在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情况。举报中心指出,“谷歌中国”网站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众利益,要求其对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进行彻底清理,并建议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也对“谷歌中国”“涉黄”事件进行报道,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谷歌中国”进行处理。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18日下午召见“谷歌中国”网站负责人,对“谷歌中国”网站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内容进行执法谈话,宣布暂停“谷歌中国”网站境外网页搜索业务和联想词搜索业务,并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清理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

  网络世界信息海量,网络搜索引擎的存在使得网民能够通过关键词等方式从海量的信息中收索到所需信息。搜索引擎技术缩短了网民查询信息的时间,提高了网民的信息收集效率。搜索引擎的优势促使网民更为积极地参与到网络使用中,而网民的积极参与又能进一步促进网络的发展,因此,搜索引擎在整个网络良性循环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搜索引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就是其中的“痼瘤”之一。近年来相关部门充分重视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治理,加大了对其打击的力度。

  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谷歌中国”“涉黄”一案主要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一是“谷歌中国”提供网页搜索业务而引发“涉黄”问题时的义务和责任;二是“谷歌中国”提供联想词搜索业务而引发“涉黄”问题时的义务和责任;三是“谷歌中国”在此期间已经受到过两次处罚,但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如何从根本上杜绝该现象的出现;最后,无论是网页搜索还是联想词搜索,都是网络环境下便民的技术创新,对于这种技术创新,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规范,使其既能促进技术发展,又能实现网络环境的健康和谐。

  目前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分配,我国已有一些法律作出了规定。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同时,明令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淫秽、色情等信息,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包括有淫秽、色情信息)之一,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规定了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在处理违法、有害信息时的制止和报告义务。

  法律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是作原则性地规范,如何适用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对于“谷歌中国”的义务责任问题应区分淫秽、色情信息的明显与否而有所不同。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谷歌中国”首先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不会链接到明显含有淫秽、色情信息的网页上。从技术上分析,“谷歌中国”也应该有能力排除某些明显的带有淫秽、色情的信息,如对某些常见的淫秽、色情字词从技术上排除链接。如果谷歌没有对这类信息从技术上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则就是没有尽到“提供良好服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情节严重时甚至可能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而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谷歌中国”的关键词均为网友搜索的结果统计和累积,并非“谷歌中国”自身设置。如果在关键词中出现淫秽、色情词,并进而搜索到含淫秽、色情的信息,“谷歌中国”在该过程中应否承担义务,承担何种义务?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只能说明搜索这些关键词的人比较多,“谷歌中国”只是对这些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忠实地反映出来而已,对由此而带来的问题,“谷歌中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诚然,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网络搜索途径,关键词的出现不仅便利了网民的生活,同时也对网民信息搜索起到一种指引作用。但必须明确,通过不良的关键词指引使网民搜索到淫秽、色情信息同样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规定。同时从技术角度分析,由“谷歌中国”对关键词做过滤筛选也是可行的。因此“谷歌中国”对关键词同样存在筛选过滤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同样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企业角度分析,搜索引擎这种技术所具有的优越性能够吸引更多的网民,从而最终达到强大网站和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从国家角度探讨,企业技术创新是国家技术力量发展的一部分。技术创新能够给公民、企业、国家等多方带来利益,应该对此予以鼓励。但技术创新带来的法律问题随着技术的广泛使用也日益凸现,“谷歌中国”案只是冰山一角。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义务与责任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集中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该条例主要规范网络环境下搜索引擎服务商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调整范围比较小。而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涉及到的其他问题,我国目前基本没有涉及。如何构建完善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权利义务体系,是该案带来的更深层次的思考。(作者单位: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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